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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    要: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 键 词:暂行办法  个人账户  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  基本养老保险  计算转移  接续  经办机构  国务院  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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