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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笔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引用本文:张玉梅.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笔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J].工商行政管理,2004(16).
作者姓名:张玉梅
作者单位: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
摘    要:犤案情犦个体工商户王某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为某布匹市场2排20号。去年某月,王某擅自移至该市场2排45号经营。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发现后,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决定对王某予以50元的当场处罚。该《现场笔录》王某拒绝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载明了王某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因当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故《笔录》上也没有其他证人的签名。后王某不服处罚,诉至法院,称现场检查时他不在场,并出具了一朋友的证言为其作证。犤争议犦对于能否依据没有当事人和证人签名的《现场笔录》,认定王某的违法事实成立,分歧意见较大: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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