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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全面“营改增”混合销售和兼营内涵之变化
摘    要:混合销售和兼营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均有涉及,但其内涵前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文章分析了其内涵变化的轨迹,并介绍了适用纳税人身份,特殊情形及税务处理方法的变化。特别辨析了混合销售和兼营两者的范围,提出了不同于主流观点的看法,设计了三步骤来区分一项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等,以供农业系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广大涉税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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