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
| |
引用本文: | 白京政.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J].税收征纳,2014(5):21-21. |
| |
作者姓名: | 白京政 |
| |
摘 要: | 案情1998年10月,甲区国税局在对A公司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系B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由实际经营人张某承包经营。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自行在当地纳税。该单位于1997年3月从乙区迁至甲区,至检查时一直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关 键 词: | “一事不再罚”原则 申报纳税 1998年 国有企业 承包经营 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 经营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