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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之争
作者姓名:王正志  邵男
作者单位:[1]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2]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摘    要:2006年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星巴克”商标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上海星巴克擅用美国星巴克商标属侵权行为,应变更企业名称,不能再使用“星巴克”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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