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某建筑安装公司在2005年5月承接了某公司屋面铝瓦安装工程。陈某系某区农民,于2005年5月18日经人介绍到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工程中从事翻盖铝瓦工作。2005年5月21日9时左右,陈某在工地盖铝瓦时,因运送铝瓦不慎从房顶上摔下致伤。陈某于2005年10月向某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性质认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向建筑安装公司发出举证通知。建筑安装公司提供的举证材料对陈某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受伤没有异议。并提供数人作证的证据,证明陈某出事当天早饭有喝酒行为,但不能证明第三人有行为失控现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相关证人调查取证,发现证人的说法前后矛盾,建筑安装公司也无科学依据证明陈某是因醉酒受伤,于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建筑安装公司不服,依法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维持了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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