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编辑同志:2006年2月8日,李某到我经营的商店调货时,因没带足现金,加上我们原来熟悉,便由他在一张完整的材料纸中间写下了欠我3万元货款的欠条,并言明1个月内付清。李某走后,为了收藏方便,我即把材料纸四边多余部分用剪刀裁了,变成和我的其它单据一样大小。事后,由于李某拒不还款,我遂持欠条提起诉讼。李某在开庭时,却声称已分3次还清欠款,因欠条上曾经记载了还款情况,故没有收回欠条,但被我裁剪掉了,我无权再向他索要。令我不解的是,明明我说的是事实,但法院竟然支持李某,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读者王华王华读者: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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