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反避税规定作为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单独列示,成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一大亮点。从总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已经搭建了一个反避税的基本框架,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然而,在许多细节方面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反转让定价方面,应就关联方转让定价的交易形式分类作出较为详细的判断标准;二是在反受控外国公司方面,应明确计算受控企业所持股份的时间,同时尽快制定低税率国黑名单,加大利用避税地延迟纳税的打击力度;三是在反资本弱化方面,建议采用公平交易法和固定比率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资产负债率;四是在反滥用税收协定方面,短期内应配合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做出相关规定,长期内应积极推进税收协定的重新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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