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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兼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
引用本文:毛姗姗.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兼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J].中华商标,2012(7):7-11.
作者姓名:毛姗姗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当前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混杂,商标法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三者并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简称以下农业部)均是我国地理标志行政管理主体。国家工商总局依据2001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使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权,并于2007年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国地理标志(GI)"1]。国家质检总局在1999年就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先后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商标法制  管理办法  集体商标  保护模式  证明商标  原产地域产品  标志保护  国家质检总局  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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