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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引用本文:梅鸿.合理使用可转让信用证[J].进出口经理人,2008(4):52-53.
作者姓名:梅鸿
摘    要:2006年8月,中国一出口企业(第三受益人)收到比利时A行(转让行)开来的一份可转让循环信用证,金额为5、8万欧元。在转让信用证中显示:原开证行为比利时B行,限制比利时A行议付,第二受益人为中国出口企业,不保兑。在该证SWIFT格式78项规定偿付条款: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我们将按议付行的指示付款。

关 键 词:可转让信用证  合理使用  第二受益人  出口企业  循环信用证  SWIFT  比利时  议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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