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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
摘    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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