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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作者姓名:刘亚昌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一、世界上主要先进国家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的立法态度及其述评肯定说以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物即使不属于出让人,受让人也可以因第929条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权人,但在其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非出于善意的除外。”第929条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须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让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占有该物的仅需要转让所有权的合意即可。”《瑞士民法典》第973条第一款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关 键 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德国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 所有权人 动产所有权 受让人 先进国家 肯定说 转让 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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