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市场主体立法情况考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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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晓凯 王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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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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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美国市场主体立法基本情况 (一)美国的市场主体立法及其规定的各种主要市场主体形式。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而在法律传统上属普通法系。在美国,联邦的立法权仅限于国防、外交、国际贸易以及州际商业等方面;而地方,主要是州在刑事和民商事方面却享有广泛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因此,关于公司和其他各种形式的市场主体的立法,基本上属于州一级立法的范畴。尽管美国存在《标准公司法》、《统一合伙法》一类的示范法,但只有被各州采纳之后,才以州立法的形式产生法律效力。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这些公司法的内容基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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