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抵押登记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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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建永.浅析抵押登记的效力[J].上海房地,2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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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建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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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南充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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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抵押登记的效力,存在着三种不同观点。一是登记要件主义。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成立。以瑞士民法为代表。二是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登记为要件,只需当事人之间就设立抵押达成了合意便可产生抵押权,但此种抵押权的效力权存在于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是混合主义。根据抵押物类型的不同而赋予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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