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新政与实务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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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文清,高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新政与实务操作[J].中国税务,2012(11):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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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清 高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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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计税依据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即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后确定。同时,新政策对原来散见于各文件中的条款进行了梳理,并重申了三个问题,一是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不能作为生产企业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在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中扣除;二是在海关监管下,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境外和特殊区域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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