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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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瑛,邓力平.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J].涉外税务,2012(2):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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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瑛 邓力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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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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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纳税人 开采 税务机关 施行 暂行条例 应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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