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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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达.美国的产品责任法[J].城市技术监督,2000(11):6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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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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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是西方最早出现产品责任法的国家, 1962年 3月 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曾向国会提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咨文",其中提出消费者享有的 4种权利:安全权利;了解产品真相权利;选择产品权利;表达产品权利。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以民事侵权法为基础。在出现有关产品责任法规之前,美国的征税者和经销对于消费者的损害概不承担责任。随着保护消费者活动的开展,对于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以疏忽说、违反提保说、误示说的原则为赔偿消费者损失的依据。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产品流通日益复杂化,采取上述 3种理论原则来处理产品责任问题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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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 产品责任法 民事侵权法 侵权责任 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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