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行“拨改贷”有关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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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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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新颁发的“拨改贷”暂行规定与前几年实行的办法有哪些不同之处? 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五点: (1)扩大了贷款范围。 原规定具有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项目,要实行基本建设贷款,而这次新的暂行规定明确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论新建、扩建,不论有无偿还能力,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 (2)改进了奖励办法。 原规定提前还清贷款本息后的新增利润,由借款企业与财政实行“五·五”分成办法,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而新的暂行规定则明确“拨改贷”项目在借款合同规定期内提前建成投产或投产后提前还清本息的,借款合同规定期内的利息节余全部留给借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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