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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告知瑕疵是否构成欺诈
摘    要: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6日,被告某银行分行与被告某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某银行分行将其部分抵贷资产委托被告某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2004年12月16日,原告某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参加竞拍,并向被告某拍卖行递交了竞买申请书,交纳了竞买保证金400000元人民币。

关 键 词:职业培训学校  银行分行  抵贷资产  公开拍卖  合同约定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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