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人入伙后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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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晋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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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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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介绍2001年X月X日,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吸收符合入伙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刘某为本所合伙人。在签署《入伙协议》时,刘某提出:“由于自己没有享有入伙前该事务所的任何权益,自己对该所以往的执业风险和财务风险也不知晓,因此自己不应对入伙前该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刘某的要求得到了该所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遂在《入伙协议》中对此作出了约定。刘某办理正式入伙手续后,该所因1998年3月间出具的一份验资报告失实,被债权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包括刘某在内的全体合伙人对其合伙债务在验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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