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浅析我国探望权主体范围
作者姓名:赵薇  覃远春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    要: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探望权制度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探望权主体范围过窄,不符合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在我国相关制度完善时,需要考虑扩展有关探望权主体范围,明确未离婚但分居的父母、未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解除关系时,应享有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也应享有探望权;未成年子女本人也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

关 键 词:探望权  主体范围  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