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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销售货物免税权的选择及规定
引用本文:刘晓伟.放弃销售货物免税权的选择及规定[J].税收征纳,2007(12):14-15.
作者姓名:刘晓伟
摘    要:有关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主要有:(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6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 键 词:销售货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发票管理办法》  免税货物  税权  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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