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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厂房投资获取“保底利润”不可取
摘 要:
2001年5月,青岛市A厂与B实业公司(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办C贸易公司(简称"C公司")的协议,协议约定:由A厂提供市区一建筑面积800余平方米的厂房做营业用房,B公司出资5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并负责营业场所的装修。A厂派出三人协助B公司管理;盈利按四六分成。A厂不承担C公司的亏损。B公司每年交付A厂6万元"保底利润",联营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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