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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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小方,周美波.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J].财会月刊,2006(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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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小方 周美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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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2]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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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国内上市公司会汁信息失真现象的不断涌现.社会各界已不再满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责任人仅被处以行政和刑事处罚,他们认为有关方面还应承担民事责任。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真正开始落实。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还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其具体原则之问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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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民事赔偿制度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责任人 刑事处罚 失真现象 民事责任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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