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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部门是否有行政执法权——对《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
引用本文:倪剑龙.综合监管部门是否有行政执法权——对《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J].中国招标,2015(40):19-21.
作者姓名:倪剑龙
作者单位:1.汉川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摘    要:《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5年8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关 键 词:招标投标  公共资源  监督管理条例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情节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法  情节严重  行政执法权  违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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