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监管部门是否有行政执法权——对《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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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剑龙.综合监管部门是否有行政执法权——对《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J].中国招标,2015(40):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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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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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汉川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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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5年8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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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招标投标 公共资源 监督管理条例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情节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法 情节严重 行政执法权 违法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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