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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清算中税前扣除折旧问题
引用本文:尤旭东.小议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清算中税前扣除折旧问题[J].上海财税,2003(6).
作者姓名:尤旭东
作者单位:上海市财税局第七分局
摘    要:固定资产的折旧怎样计算税前扣除额,是对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据笔者了解,本市事业单位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也有执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这两个制度都没有利润的概念,只有收入、支出和结余的概念;都不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科目,也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均以原值计价,为解决固定资产购置和大修理的资金来源,设置了“修购基金”科目,该科目的使用,类似于1993年“接轨”前行业会计制度中的“更新改造基金”。其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未规定“修购基金”的计提标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则规定房屋每年计提2%(相当于折旧年限50年),其他固定资产每年提取5%(相当于折旧年限20年)。但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专用设备等10年,一般设备等5年。“修购基金”的提取标准远远低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税前扣除折旧的标准。然而,《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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