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解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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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浩.劳动者提前解约不应支付违约金[J].中国社会保障,2008(5):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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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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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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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05年6月2日,王某受聘于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年薪为人民币10万元,软件公司提供房屋一套供王某居住;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有正当原因,王某在合同期内不得辞职,否则王某应赔偿60万元经济损失,软件公司有权追究经济赔偿责任。2006年6月,王某向软件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称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2006年8月9日,软件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仲裁委支持了软件公司的申诉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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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约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者 经济赔偿责任 软件公司 辞职报告 科技开发 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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