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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俭业家协会: 新修订的《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推进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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