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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范围
引用本文:董加伟.论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范围[J].中国渔业经济,2016(4):32-36.
作者姓名:董加伟
作者单位: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山东 济南,250002
摘    要:行政补偿是国家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衡公权与私权关系的"稳压器"。在海洋世纪由发展远景向发展实践快速转变的背景下,伴随着公权与私权博弈的深化,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制度日益凸显其重要性。补偿范围是补偿制度建构的基础要素,传统渔民用海权的得丧变更往往意味着传统渔民生活方式的被动改变和生活境遇的重大转变,合理界定补偿的范围,对弥补相对人损失、恢复受损权利、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在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设定、实施和救济过程中,应当明确界定补偿的主体、客体、损害和原因范围,切实维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传统渔民用海权  行政补偿  补偿范围

On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nstitution of Traditional Fishermen Maritime Right of Us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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