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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二手房转让所得税8月份起征
作者单位:《房地产导刊》记者
摘    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发文,从8月1日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友[2005]156号)的规定,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将个税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也要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  转让  二手房  国家税务总局  房地产税收  税收征收  交易场所  契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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