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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我见
引用本文:王少华,刘为民.《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我见[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11):34-34.
作者姓名:王少华  刘为民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关 键 词:中国  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条文释义  假冒伪劣产品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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