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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查处税款的缴纳应依法规范
引用本文:孙富军.审计查处税款的缴纳应依法规范[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11):33-34.
作者姓名:孙富军
作者单位:山东省审计厅法制处
摘    要: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税收法的行为,依法下达审计决定实施处理处罚,税务机关对此没有异议,但如何缴纳审计查处的税款,税务部门却与审计机关有不同的看法。税务部门认为,审计机关查处的补税应交由税务机关按税收收入缴库方法组织入库,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而审计机关则认为,已超过税收清缴期(即以前年度的)的税金,已成为流失的国有资产,属于违规行为金额,审计机关应下达审计决定并监督执行,按照《审计署关于批转宁夏自治区审计厅在财政设立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报告的通知》办理,以维护审计执法的严肃性,促进审计决定的落实。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已按审计署答复办理,但由于税务部门不予认可,审计机关无法给被审计单位出具完税凭证,致使有的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甚至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补缴税款,造成被审计单位无所适从。

关 键 词:审计  处罚  查处税款  依法  缴纳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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