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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前三天下通知弊端多
引用本文:
匡文治.审计实施前三天下通知弊端多[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9):35-35.
作者姓名:
匡文治
作者单位:
湖南省绥宁县审计局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践证明,审计实施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有利也有弊,而且是弊多于利。
关 键 词:
审计法
审计通知书
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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