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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审计体制及独立地位对照
引用本文:
周兴生.中德审计体制及独立地位对照[J].陕西审计,2005(2):33-33.
作者姓名:
周兴生
摘 要:
我国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职权是极为有限的。按照我国《宪法》第67条第9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审计长。据《审计法》第七条,审计署仅是政府总理领导下的行政部门,按其第五条,审计署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此,“依照法律”语句没有明确的指向。但是,根据《审计法》的体系,“依照法律”应该指依照《审计法》。
关 键 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独立地位
审计体制
《审计法》
对照
中德
国务院总理
审计监督权
审计职权
审计部门
第67条
《宪法》
行政部门
独立行使
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
审计署
审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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