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4年第4期刊登了题为<安装和使用单位是否都该处罚>一文,对某企业已投入使用的40天的锅炉,但尚未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案提出两种处罚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因安装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除应处罚安装单位外,使用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借口,实际上已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该<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两种处罚意见,表面上看各有各的道理,但到底哪种处罚意见更准确呢?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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