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政机构如何承受执法主体之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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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嘉明.运政机构如何承受执法主体之重[J].中国道路运输,2004(12):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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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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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道路运输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把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力同时赋予运政机构。任何权力与责任都是统一体,权力依法而生,有权就有责任,有责必受监督。因此,在担当执法主体重任的时候,运政机构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坚持执政为民,学好法、用好权,服务行业,当好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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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运政机构 执法主体 交通管理 服务理念 人员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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