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中期前违约制度研究 |
| |
引用本文: | 杨永.信用证结算中期前违约制度研究[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3):35-37. |
| |
作者姓名: | 杨永 |
| |
作者单位: | 菏泽学院法律系 山东菏泽; |
| |
摘 要: | 期前违约以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最具特色。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两者进行了吸收、借鉴,形成了综合两大法系的期前违约制度。但是,《公约》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对这一传统的期前违约制度提出了挑战。文章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为例,对买卖双方的期前违约行为及其相应的救济途径进行分析,以期能服务于外贸工作人员的贸易实践,尤其为之在遭遇信用证结算中的期前违约行为时提供一些启示。
|
关 键 词: | 信用证 期前违约 开证人 受益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