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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理论的反思
摘 要: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规定,与大陆法系民法相比,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上有着重大的区别.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而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其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主要是由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组成.此外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中还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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