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低收入群体获物价涨幅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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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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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网络报道,浙江省政府近期出台了《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决定从2005年开始,对物价上涨而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并明确规定物价涨幅在3%-5%之间,补贴金额应不低于半个月的当地全额低保标准;物价涨幅在5%-10%之间,补贴金额应不低于一个月的当地全额低保标准;物价涨幅如果超过10%,补贴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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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价涨幅 低收入群体 补贴金额 低保标准 生活消费品 2005年 网络报道 价格上涨 困难群众 低保对象 生活水平 物价上涨 基本生活 省政府 当地 出台 城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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