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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摘    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高教厅),部属高等学校: 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高等学校原来执行的由国家教委1988年12月10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新旧制度衔接的原则:根据原制度办理1997年年终转帐手续并结清旧帐,按新制度建立1998年度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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