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和房屋财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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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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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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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本村村民居者有其屋的居住需要。农民宅基地具有无偿取得、自有自用、无限期使用的属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宅基地的赋权仅限于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将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赋权与一般用益物权同步,即延伸到包括处置权和收益权。完全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与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基本特征不符,也不利于保护农民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任意流转而不设相应限制条件,将导致大量的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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