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房屋按揭的性质及按揭房屋产权归属 |
| |
引用本文: | 姚维振.离婚案件中房屋按揭的性质及按揭房屋产权归属[J].时代经贸,2010(26). |
| |
作者姓名: | 姚维振 |
| |
作者单位: |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管理系,安徽,芜湖,241000 |
| |
基金项目: |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类一般研究项目"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我国房屋按揭中主要涉及购房人、房产商、按揭银行三方当事人,在这三方当事人中存在着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此外还衍生出其他一些法律关系.我国的现房按揭是通过登记和移交接揭房屋的产权证书的方式设定的,它与抵押的实质是一致的;期房按揭的购房者只是以请求房产商交付房屋的债权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符合权利质押的特点;在我国的房屋按揭中开发商作为第三人以保证的方式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房屋按揭实际上是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三者的结合,无论是房产商还是按揭银行占有按揭房屋的产权证书都不能改变购房人对按揭房屋享有所有权.
|
关 键 词: | 按揭 法律关系 房屋按揭的性质 产权归属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