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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计提“应付福利费”的基数
摘    要: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提取比例为14%。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有些企业实行内部改革,如分片分组承包,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方法,使部分职工暂时离开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后,有的只发给生活费,有的分文不发,自谋出路,保留档案工作。从而使企业工资总额下降,由此相应按14%计提职工福利费大幅度减少。目前,我国职工保险制度还不健全,下岗职工有权要求或享受企业负担相应的医疗费。如果企业只按在册职工工资计提职工医疗费,则远远入不敷出,增加了企业潜亏,加大了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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