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会计期间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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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巩亦平.关于破产会计期间的几点思考[J].财会学习,2004(2):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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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巩亦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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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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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破产会计期间的重新界定目前,会计理论界关于破产会计期间的界定存在着“一段期间论”和“两段期间论”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段期间论”认为:应将破产会计期间与破产程序的时间范畴保持一致;“两段期间论”则认为,破产会计按两段划分会计期间:一是对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而言的,自年初起至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止,为第一段会计期间;二是对清算组的会计处理而言的,不论清算期间有多长或多短,均视为一段会计期间,是企业破产会计的第二段会计期间。由此可见,两种观点对于破产会计终点的认识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即都以破产程序终结并由清算组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日作为终止日。两者的分歧主要是由于对破产会计起点的不同认识而致。换句话说,对破产会计起点的正确界定是对破产会计期间作出准确界定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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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会计期间 会计理论 企业 法律 生产经营活动 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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