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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区域合作新亮点
摘    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支持下,2004年,“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已全面启动。内地9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积极响应、主动参与。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何战略构想?海关在其中应该充当什么角色?本刊特邀请海关总署主管领导和广东分署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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