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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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和平,王银凤. 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研究[J]. 证券市场导报, 2001, 0(8): 4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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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和平 王银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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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海通证券研究所 2. 东华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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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投资基金法草案》第26条规定,基金所有涉诉活动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来代理,那么在基金管理人自己违反信托责任时,又由谁来代表基金追究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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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金管理人 代表诉讼制度 基金持有人 信托责任 规定 代理 草案 追究 投资基金法 根据 |
On Agent Prosecution System of Mutual Fund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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