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限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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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宇可,朱淑娣.美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限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9):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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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宇可 朱淑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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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市工商局虹口分局 2. 复旦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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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就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已作出了有关规定,但由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分属不同的法律领域,因此在反垄断法中只能作基本的原则性规定,造成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赵宇可、朱淑娣在《美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限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提出可借鉴美国的法律架构,确定一个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机构,由该执法机关就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限制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更利于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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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滥用 断限 美国 《反垄断法》 实践操作 法律领域 可操作性 法律架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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