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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部长金人庆署长牟新生局长谢旭人二ОО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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