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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及借鉴
引用本文:荣艺华.国外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及借鉴[J].西部金融,2003(8):11-12.
作者姓名:荣艺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摘    要:一、国外信用体系构建情况 (一)政府经营模式 通常是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组织,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租赁和代理经营公司、信用卡公司等金融机构参加的一个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德国于1934年成立了第一个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之后,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奥地利、法国、葡萄牙等国也都相继建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成立的目的就是给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监督机构提供有关公司和个人债务状况的信息.这类机构收集、归档、分发由放款人自发提供的关于借款人可信程度的数据.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一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强制参加、保密、保护隐私、贷款信息具有汇报起始点和计算机密集型技术.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通过法律或决议强迫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定期报告商业借款人和消费者借款的情况,不仅搜集有关延迟还款或拖欠的负面数据,还搜集在良好或正常条件下借用信贷的正面数据.对不能及时准确报资料信息的将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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