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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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铁道行业原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已于1998年9月全部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但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当时未列入移交范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行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铁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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